8月4日,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新政”),在业内引起了巨大反响,一时间全网刷屏。新政提出,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制定出台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国际合作等八个方面政策措施。
新政将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大力培育集成电路领域和软件领域企业。加强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建设,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支持产教融合发展。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推动产业集聚发展,规范产业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国家政策出台对产业发展影响巨大,近年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迅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务院前两次颁布的政策。2000年6月,国务院颁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对我国后来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2011年2月,国务院再颁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下简称“4号文”),进一步推动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那么本次新政与2011年推出的4号文有哪些重点不同?首先,最为明显的不同在于,政策名称中将“集成电路产业”写在了“软件产业”前面,可看出集成电路产业的战略性地位进一步提升。这一语序更换背后,或许意味着在新时期发展中将更加注重集成电路产业。其次,4号文共提出七个方面政策措施,包括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研究开发政策、进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市场政策。与之相比,新政亦涵盖上述前七大方面政策,不过“市场政策”变更为“市场应用政策”,强调了“应用”,而值得注意的是,新政新增了一项“国际合作政策”,强调了要深化产业全球合作。除了上述两点较为明显的不同外,新政在具体几大方面政策措施上亦有所变更,如在税收政策方面就有了重大变化。4号文提出对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而新政在税收政策中则提出,给予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业界认为,新政在税收政策上加大了扶持范围和力度,其中给予28纳米“十年免征”优惠,显示出新政更倾向于鼓励及扶持发展先进技术。同时,新政也惠及了成熟制程,提出在一定时期内,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征进口关税。再如在投融资政策上,新政除了进一步完善融资环境外,还提出了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境内上市审核流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作资本化处理。对于国内集成电路产业项目“遍地开花”现象,新政亦提出要做好规划布局,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此外在人才政策上,新政提出进一步加强高校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建设,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工作。7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议投票通过集成电路专业将作为一级学科,并将从电子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中独立出来的提案。总体而言,与4号文相比,新政在给予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更加全面、更大力度的扶持外,亦有所针对性地面向近年来产业出现的不良现象或困境与诉求等提出相关政策。(新政全文可见文末)一番对比后,相信大家对新政已有一定了解,那么另一个问题来了,有哪些集成电路企业可以受惠?当然了,新政出台无疑将惠及整个产业链各个环节,我们在此主要讨论一下在新政条款中较大可能直接受惠的企业。最受关注的莫过于税收政策了。如税收政策提出给予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免征十年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一点,业界认为今年恰逢20周年的中芯国际无疑是符合要求的,甚至有人感慨这怕是为中芯国际量身定制的吧。再如新政中提出,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境内上市审核流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作资本化处理,这一点相信将惠及不少正在上市进行中以及筹划上市的企业,包括已明确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紫光展锐、正在筹备独立上市比亚迪半导体等。此外也有券商指出,本次新政出台,所得税额/归母净利润占比相对较大的芯片设计企业、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将更为受益。有业内人士指出,这次新政对产业的扶持力度可谓很大,这将有力推产业链良性发展升级,同时亦增强了业内信心。这次新政体现出,国家对集成电路产业更加重视,并将指导我国集成电路后续发展,助力攻克产业卡脖子技术。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印发以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制定以下政策。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